阴律造句


1.清光绪三年,文武二帝,恳蒙玉帝准后,颁轮科彰明阴律,核人之罪,有地狱以诛其魂,又经诸仙述辑,凡金科所未尽有者,是书续传其旨,飞鸾缮稿,普示人间。

2.为善有报,为恶有报,善有善报,恶有恶报,阴律禁通贿赂,堂前孽镜,锱铢不爽最公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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